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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 on 5 籃球球例(温故知新)-part 3
第13條 每一節或比賽時間終了
13. 1 每一節或整場比賽,在計時員發出時間終了的信號時結束。
13. 2 每一節或整場比賽或決勝期時間終了前,幾乎在計時員信號發出的時,或稍前一剎那,遇有犯規發生,應立即執行一次或多次的罰球。
第14條 球隊棄權沒收比賽
14. 1 規定
球隊棄權,判定失敗,若:
‧ 裁判指示比賽開始後,拒絕出場比賽。
‧ 球隊的行為妨礙比賽正常的進行。
‧ 表定比賽開始時間五分鐘後,球隊缺席或不足五位球員無法比賽時。
第15條 人數不足判定失敗
15. 1 規定
比賽中,一球隊在場的球員若少於兩人時,應即沒收比賽。
第16條 違例
16. 1 違反規則之規定即為違例。
16. 2 程序
在決定是否宣判違例時,球証應就實際情況,權衡考量下列基本原則:
‧ 規則的精神與原意,並保持比賽的連貫性和完整性。
‧ 每場比賽都應前後一致運用常理判斷執法,並應考量球員的能力、態度與動作。
‧ 在控制比賽與比賽流暢之間,始終尋求一平衡點,同時“感知”球員行為的意圖,作有利比賽的宣判。
16. 3 罰則
違例的球隊喪失控球權,由對隊在違例發生最近處界線外發界外球,籃板正後方除外。
例外:第10.5,41.4.6和41.5.4除外。
第17條 球員出界及球出界
17. 1 定義
17. 1. 1 球員身體任何一部分,觸及界線或界線外的地面,或界線上界線外之任何物體時,就是球員出界。
17.1.2 球出界是指球觸及:
‧ 界外的球員或任何人。
‧ 界線上或界線外的地面,或任何物體。
‧ 籃板支架、籃板的背面,籃板上方及或籃板後方的任何物品。
17. 2 規定
17. 2. 1 最後觸球的球員,就是使球出界的球員,縱使觸及其他物體而非觸及球員而出界亦然。
17. 2. 2 若球出界觸及一位站在界外的球員,或被站在界外的球員觸及,該球員使球出界。
第18條 運球規則
18. 1 定義
18. 1. 1 當球員將活球控制後,即將球傳、拍、滾轉或運球,在未經其他球員接觸之前再行觸球,即為運球開始。
球員開始運球後,如雙手同時觸及球,或球在單手或雙手上停留時,運球即告結束。
球員手部未觸球時,跨步多少不受限制。
18. 1. 2 球員意外的將球滑落,接著在場上再度控制一活球,視為球失落
18. 1. 3 下列情形不作運球論:
‧ 連續投籃。
‧ 剛開始運球前或運球剛結束後,偶爾將球滑落又重新獲得控球。
‧ 試圖奪取控制球,而在其他球員處挑或撥球。
‧ 將球從對手控制中撥落。
‧ 封阻對手之傳球而將球重新截得。
‧ 不構成帶球走違例時,得以兩手交互拋球而球不接觸地面。
18. 2 規定
球員第一次運球完畢後,不得作第二次運球,除非由於下列原因球已失去控制:
‧ 投籃
‧ 被對方球員觸及
‧ 傳球或球失落後,球觸及其他球員或被其他球員觸及。
第19條 帶球走
19. 1 定義
19. 1. 1 帶球走係指在球場內持球員掌握一個活球,向任何方向非法移動一足或雙足,其步數超過本規則之限定。
19. 1. 2 旋轉係指持球員在球場內掌握一個活球,以一足立定於地上作為中樞,以另一足向任何方向踏出一次或多次,中樞足始終在原點保持與地面接觸。
19. 2 規定
19. 2. 1 中樞足之建立
‧ 球員接球時,雙足同時著地,可用任何一足作中樞足,此時若一足離地,則另一足即為中樞足。
‧ 球員在行進間接球,或運球時,其停止後確立中樞足的步驟如下:
─ 若一足著地:
□ 此足在另一足著地時即成為中樞足。
□ 球員可以此足起跳,然後又雙足著地,則兩足之任何一足均不得為中樞足。
─ 若雙足離地,然後這位球員:
□ 雙足同時著地,任何一足均可作中樞足,此時若一足離地,另一足即成為中樞足。
□ 一足接著一足著地,先落地的一足為中樞足。
□ 一足著地,該足可起跳,然後雙足同時著地,則兩足均不得為中樞足。
19. 2. 2 持球行進
‧ 球員在球場內控制一個活球,確立中樞足之後:
─ 傳球或投籃時,中樞足可以離地,惟球必須在中樞足著地前離手。
─ 開始運球時,球未離手之前,中樞足不得先行離地。
‧ 行進停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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